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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

时间: 思恩 章程文本

第一条 为彰显办学理念,明确发展目标和大学使命,保障学生及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实现依法治校,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活动、履行公共职能、开展社会合作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性依据。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华南理工大学,简称华南理工;英文名称为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SCUT。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五条 学校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学校设有五山校区、大学城校区、广州国际校区,地址分别为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382号、广州市番禺区兴业大道东777号。学校根据实际办学情况,经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六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_、_、“_”重要思想、_、__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学术立校、人才强校、开放活校、文化兴校,深化学术华工、开放华工、善治华工、幸福华工、大美华工建设,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家国情怀与全球视野兼备、“三力”(学习力、思想力、行动力)卓越的“三创型”(创新、创造、创业)人才。

第九条 学校主要实施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来华留学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

学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高等教育,可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校坚持以工见长,理工医结合,管、经、文、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不断完善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结构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

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学校,核准学校章程,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支持学校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三条 学校为实现办学宗旨与目的,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自主制订招生方案。

(二)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学校办学目标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订教学计划,依法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五)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职称,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按相关规定对学生和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依据相关规定收取学费等各种费用;以国家规定的基准学费标准为基础,在允许调节的范围内,自主制订学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在谨慎行使办学自主权的同时,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以育人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三)依法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完善就业指导服务,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和社会的监督。

(八)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九)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在学校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三)践行校训及大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要求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一)学生代表根据学校规定参加有关会议,参与讨论学校建设发展或与学生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

(二)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团体开展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畅通渠道,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和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根据需要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依据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进修学员等各类学员,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是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依法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创新育人。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水平。

(六)践行校训及大学精神,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优劳优酬、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原则,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及学校财力状况,提供与社会、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现教职工劳动价值的薪酬福利待遇;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协议薪酬制、年薪制等多元薪酬分配模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实行离休、退休、退职制度,教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应待遇。学校支持教职工在离休、退休后继续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法律专家、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挂职干部及以其他形式在校工作的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管理以及其他工作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学校把依法治理作为内部治理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建立健全以学校章程为统领的制度体系,推进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华南理工大学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通过党代表工作室等形式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_、_、“_”重要思想、_、__,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政治把关,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代表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统筹协调

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德育工作和文化建设,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_工作责任制,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的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统战团体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学校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少数民族师生、港澳台侨工作,支持党外代表人士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常委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华南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代会选举产生,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学校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广东省纪委监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及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三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由国家按照有关规定任命。

学校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等,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课程思政建设,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加强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持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学校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学校要做好组织调研、征求意见、方案论证等前期工作,由领导班子按照有关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在相应的校区设立管理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对该校区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党政职能部门是学校的党务、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依据学校授权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联系与沟通。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的设置、变更、撤销或职责调整,应根据实际需要和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成立相应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华南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分委员会,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承担相关职责,并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推选委员和当然委员组成。委员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同时兼顾学科规模和学科发展,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推选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由各教学科研单位民主推荐、公开公正地遴选产生。当然委员为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随其职务任免自然当选与更替。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科、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其下设专门委员会的组织规程和提名组成人选,审议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四)审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五)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及拟聘任或者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推荐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六)指导学术道德和科学伦理教育,审议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及认定,裁决学术纠纷。

(七)为学校重大发展战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事项,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以及中外合作办学等重大项目合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本条第(七)项所列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和例会制度。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华南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依法设立的学位评定、授予和管理的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原则上在教授中遴选。

学校依据相关条例制定学位管理实施细则,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细则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四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学位基本要求和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

(四)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等事宜,负责学位授权学科的质量评估。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校在学院(含独立设置的系,下同)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五十条  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十一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规划与大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在内部组织机构建立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确定教代会工作机制及组织办法。

第五十二条 华南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学院及其他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校以一级学科(群)为依据设置学院,并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

(二)制订并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四)负责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责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

(五)拟订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教学计划。

(六)建立健全内部机构及工作制度。

(七)负责学院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

(八)负责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及其他内部事务。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根据学校授权,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六十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的组织形式。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

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学院的监督。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人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产生。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对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需经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第六十四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置和调整系、中心等教学研究组织以及研究所、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教学科研平台是承载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的学术机构。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各类教学科研平台。

依托学校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部省实验室(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等教学科研平台,按照有关规定或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职责与任务。

经上级部门授权或与其他主体联合设立和建设的各类教学科研平台,依据相关规定或合作协议运行、管理和考核。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立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网络中心、测试中心、教学实验中心等教学科研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科学配置资源,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完整、准确编制财务决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内部组织和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学校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成立专门管理委员会,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依法对所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积极鼓励利用专利、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校依法对其进行监管。

第七十三条 学校后勤保障实行自办服务实体和购买社会服务相结合,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的评估机制,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学校教学、科研事业,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七十四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贯彻保护环境、以人为本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注重保护校园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校园规划的论证、编制和变更要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按相关程序审定。

学校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为校园规划与建设提供咨询。学校依据校园规划进行校园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加强综合治理,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文明型校园。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单位等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六条 华南理工大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理事会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贤达、杰出校友和校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理事会遵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七条 校友是指在华南理工大学及源头院系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博士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华南理工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支持校友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是依法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发动和凝聚社会各方力量,支持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长远建设和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成果转化机构、决策咨询机构、人才培养基地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十条  学校对外开放办学资源,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社会服务以及定点帮扶等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合作办学等方面积极开展与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和科学研究的质量水平。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化教育改革个案试点为突破,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弘扬中华文化,提升国际影响力。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对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卓越学者、著名社会活动家和其他杰出人士授予荣誉学位。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徽由两个同心圆组成。内圆上方是红棉花,下方是学校标志性建筑牌坊。外环上方是中文“华南理工大学”,下方是英文“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校徽象征学校根基厚实、欣欣向荣。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章是教职工、学生和校友佩戴的校徽证章。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旗分主旗和副旗,印中英文校名和校徽,主旗为红底黄字黄徽,副旗为白底蓝字蓝徽,旗面长宽比例均为 3∶2。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歌是《华南理工大学之歌》。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17日。

第八十八条 学校网址是。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办学自主权,建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与规范性文件,实施内部管理,履行办学基本职能和开展社会交流合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_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与人才培养规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促进依法治校,促进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首要目标,以教学为中心工作,以深化教育教学综合改革为重要抓手,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五条 学校立足于地方性、应用型办学定位,坚持以文理为基础,应用性学科专业为重点,文理渗透,理工结合,强化应用,多学科协调发展;坚持培养专业基础实、应用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自立自强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把学校建设成为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稳步推进继续教育,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适时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第七条 学校学科专业隶属于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校坚持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社会需求、注重集群、突出特色、科学规划”为原则,按照“专家论证”、“学术委员会审议”、“审批备案”的程序,适时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八条 学校注重特色发展,依托区位优势,把区域优秀文化资源转化为教育资源,发挥区域文化元素育人功能;加强应用性学科建设,构建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专业群,支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学校名称、性质与标识

第九条 学校中文登记名称为“巢湖学院”;英文译名为“Chaohu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CHU”。法定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互联网主页网址为。

第十条 学校是全日制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安徽省教育厅主管。

第十一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校名标识为赵朴初书体“巢湖学院”。校徽为同心双环内嵌中英文校名、建校时间以及由英文字母C与H构成的扬帆船只图案的圆形徽标。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指导与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办学,支持、鼓励学校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核准或授权主管部门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三)依照法律法规对学校进行管理和考核。

(四)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级领导干部。

(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核定学校办学规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二)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办学投入,为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保障。

(四)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并提供外部环境保障。

(五)依法保护学校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国家战略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办学目标,制定发展规划。

(三)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承传与创新活动。

(四)开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以及中外合作教育。

(五)设置、调整和优化学科专业。

(六)根据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调节专业招生计划。

(七)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八)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九)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任教职员工,调整其收入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聘任校外兼职教师并给予其劳动报酬。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接受举办者对办学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评估。

(三)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实施民主管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五)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和社会服务。

(六)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文化活动自由。

(七)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八)执行国家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员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积极改善师生员工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依法收取有关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校主体

第一节 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合理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以及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化体育、学科技能竞赛、勤工助学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证书。

(四)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照国家与学校的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与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业评价、评奖评优、纪律处分和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申诉。

(九)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明礼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热爱学习,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弘扬校训、校风,端正学风,勤于思考,勤于实践,勤于应用,培养开拓创新精神、自立自强意识与社会责任感。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偿还国家或学校提供的贷学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育人为本,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和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和思想政治素质。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保障,加强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保障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二节 教职员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任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使用学校各种公共资源,享受薪酬、保险以及休假等福利待遇。

(三)依据有关规定,获得国内外进修、培训、交流、访问以及实践锻炼等机会。

(四)参与各种评奖评优与竞赛活动,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有异议,可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申诉。

(九)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保持高尚情操,尊重爱护学生,为人师表。

(四)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弘扬校训、校风,端正教风,不断提高综合素质、专业素养和业务技能。

(六)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重视教师培养培训和教学、科研团队以及管理队伍的建设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教科研团队与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员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降级、奖励、处分以及解聘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成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学校基本功能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培养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首要任务,以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基本要求,尊重学生个性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合理地拟定招生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根据人才培养实际需要,在完善学年学分制的基础上,推行完全学分制。

第三十八条 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十九条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与企业行业共同确定人才培养规格,联合制定、实施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十条 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促进产教深度融合。

第四十一条 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创新创业教育实效。

第四十二条 完善自我评估制度和内部教学质量保障长效机制,对教学质量进行有效常态监控,不断改进教学质量。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四十三条 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坚持科学研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十四条 鼓励自由探索,提倡合作攻关,支持、引导、组织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依法保护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

第四十五条 立足学校发展,面向社会服务,加强应用研究,加强环巢湖区域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形成自身特色与比较优势。

第四十六条 加强科研机构、科研平台与科研团队建设,完善管理机制,激发科研活力,促进学术创新,提升科学研究水平与层次。

第四十七条 坚持学术研究自由平等,不断完善学术评价机制,营造自由活泼、务实求真、开拓创新的学术氛围。

第四十八条 加强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宣传和教育,反对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重视社会服务,发挥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为地方提供智力支持,以技术创新促进地方产业转型升级,以知识创新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十条 组织开展实体共建、合作研发、项目攻关、技术转让、科技咨询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提升科技服务的能力和实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第五十一条 针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实践问题、理论问题,开展应用对策研究,为地方政府提供政策咨询和决策参考服务。

第五十二条 构建完善协同创新机制,实现校企校地资源共用、人才共聘、专业共建、成果共享、风险共担,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推动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十三条 树立奉献社会的服务意识,鼓励师生员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帮扶、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将文化传承与创新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致力于成为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和思想文化创新的重要源地。

第五十五条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与实践育人工作,引导学生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先进文化。

第五十六条 坚持文化“塑校育人”理念,发挥优秀文化传统尤其是区域文化传统在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十七条 坚持文化创新,繁荣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研究。

第五十八条 重视普及科学知识,培养学生科学精神。

第六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制度体系。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范、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总支部委员会,各工作机构、总支部委员会依照设置原则和权限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教学、科学研究与行政职能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各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依照设置原则和权限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设置、变更、撤销内设机构或教学、科研单位。

第六十五条 学校保障学术组织相对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六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巢湖学院委员会(简称“巢湖学院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党委按照有关规定与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六十八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掌握学校_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开展学校文明创建工作。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塑校、育人功能,建设良好的学校文化,营造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

(八)加强对学校各总支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九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节 校长

第七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行使职权。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七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办公会议,按照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七十二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规章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提升服务地方能力和水平,提升学校综合办学实力和学校声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计划,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负责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三条 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分管校领导召开工作会议,研究有关行政工作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协调或处理学术、教学以及有关行政事务。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机构。

第七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与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二)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四)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术评价标准、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七)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八)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九)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以及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十)学校有关规定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在下列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一)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七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裁决学术纠纷;对涉及本校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评价组织,进行认定,做出校内终局裁定。

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做出撤销或者建议学校撤销当事人相应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的决定,同时,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涉及学术性事务的规定不得违背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八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规则、运行制度、学术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由其章程另行规定。

第四节 专门委员会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学位授予等事务的审议与决策机构,制定并按照其章程或条例开展工作。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对教学工作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指导和审议的机构,制定并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对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专门机构,制定并按照其章程或条例开展工作。

第八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制定并按照其章程或条例开展工作,处理专门性事务。

第五节 内部监督机构

第八十五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十六条 学校纪委依据《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在党内履行如下监督职责: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八十七条 学校设立监察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行政监察工作。

第八十八条 监察审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校纪校规情况,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第六节 学院(部)与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

第八十九条 学院(部)和独立建制的二级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基地等)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二级管理。

第九十条 学院(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总规划及其子规划,制定并实施学院(部)建设与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师资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验室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合作交流与文化艺术活动。

(三)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负责教职员工、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

(四)对本单位人员的引进与聘任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单位教职员工与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配置的固定资产。

(七)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和相关规定,分配学校核拨的绩效津贴。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十一条 院长(主任)全面负责学院(部)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社会服务、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 学院(部)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纽带作用,贯彻执行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部)思想政治与党建工作、反腐倡廉工作以及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学院(部)群众团体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大事项,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及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第九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学院(部)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九十四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职责参照学院(部)职责执行。

第七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九十五条 学校健全完善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建立校内监督机构。

第九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重大事项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对校内重大事项的决策及其执行落实,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监督,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九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校党委领导下按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九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简称“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会章程和学校规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九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下和校团委指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也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一百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学生会是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和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会可设置学生事务中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一百零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巢湖学院委员会(简称“巢湖学院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党派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公共服务

第一节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设置一级财务机构管理学校财务工作。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二级财务机构,执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接受一级财务机构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支出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坚持勤俭办学,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形象。

第二节 后勤保障与公共服务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依据办学规模,配置与学科、专业发展相适应的校舍与教学资源,保障教学、科研、学生生活与体育锻炼以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数据共享制度,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为学校改革与发展提供信息与技术支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体系,建立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营造安全文化氛围,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建立完善公共卫生工作机制,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加强健康教育,完善体育设施,建立心理健康咨询机构,不断完善体育、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增进教职员工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八章 学校与外部关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议;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回应社会关切。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就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外合作办学、争取社会资源等重大事项咨询校外专业人士、校友或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利用自身办学优势和条件,与地方政府、社会各界广泛开展交流合作,提供文化科技服务,争取地方政府与社会的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通过留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与科技文化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设立巢湖学院理事会。理事会是由相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平台。其成员主要有主管部门与支持办学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以及学校、师生、校友代表。理事会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及本章程行使职能。其主要职责:

(一)参与审议学校章程、战略规划、学科专业设置、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

(二)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

(三)推动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支持学校发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巢湖学院校友会。校友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巢湖学院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与校友及社会各界的联系,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广泛筹措教育资金,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学校党委会审定。草案或修订案经审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由校长签发,报送安徽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章程修订,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且有1/5以上代表附议,或者由校长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后进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受理对违反章程规定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向社会公开,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构,以及师生员工、校友、社会公众对章程实施的监督。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订;巢湖学院制定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以本章程为准,并根据本章程修订。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

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学生及家长的权益和义务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贯彻执行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坚持某某办学指导思想,实现_办学目标。

第三条 本校名称为_,位于_,是_性质的学校,学制年_,基本办学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

第四条 本校由_教育局领导,是独立事业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本校的校训是_,教风是_,学风是_。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国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某某”的办学理念,坚持“某某”的办学思路。

第七条 依法在普通中小学教育阶段(普通高中)为受教育者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思想道德养成、发展智力和培养技能、进行科学探索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八条 初中、小学教育属于义务教育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高中教育有双重任务,一方面为高一级学校培养和输送合格的新生,另一方面为社会培养素质良好的劳动后备人才。

第九条 重视和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坚持以“五爱”教育为基本内容,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主线,以基础道德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把教学工作作为中心工作,实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开展群众性的体育锻炼活动,重视卫生工作,增强师生体质,保护师生的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逐步实现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十三条 致力于建立一支学历合格、师德高尚、年龄结构合理、业务素质优良并具有奉献和创造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本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领导下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及班子成员实行_,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在校内的行政管理工作中,校长按规定有最后决策权,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领导决策机构

(一)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学校的党政校级正副职人员参加,审议和决定学校的

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和可能,在有影响的校友和社区人员中聘任校务委员,参与学校管理。

(二)党组织。_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起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对校长工作和学校整个行政工作进行监督,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得以正确贯彻执行,确保学校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三)校长办公会。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中层正副职人员和其他有关处室、组负责人参加,讨论和决定校长提交的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执行机构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做好学校决策和监督所布置工作任务的执行、反馈工作信息,传达学校领导的工作意图,推动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政教处。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年级组和教学班执行校务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关于学生德育工作的决策。

(三)教导处。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通过教研组和教师执行校务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关于教学方面的工作决策,落实教学常规,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全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和勤工俭学工作,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理好财,严格制度,管好用好校产。搞好校舍建设,负责校园的绿化、美化工作。

(五)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开展。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层级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副校长要起到校长参谋、助手的作用。学校部门负责人是学校行政工作的'管理组织实施者,应协助副校长抓好管理。全体干部应具有现代教育思想和管理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和责任意识。

第十八条 监督机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

产生。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和审议学校的工作报告,参与审议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审查学校的财务收支、依法监督校长和学校行政领导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其职权。高中建立学生会组织,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和公众媒体的监督,以此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十九条 深化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工作程序,推行教职工聘用(任)制和竞争上岗制度,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和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提高教职工素质,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学质量效益。

在教职工评聘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实行缓聘、待聘、解聘。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技术职称评定制度,鼓励教职工在职进修。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学校通过对教职工的工作评估,推进学校内部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奖惩制度,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 本校教职工严格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四条 教育教学的整体目标与任务:促进学生身心素质的协调发展,构建学生正确的认知结构,使学生的思想、道德、行为整合一体。

第二十五条 德育工作:学校成立德育工作小组,通过各种途径确保德育工作落到实处。

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学会与人相处,自觉成为品德良好、人格健全、行为规范的模范执行者。

第二十六条 教学工作:学校以教学为中心,抓好科学管理,深化科研教改,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端正教育思想,依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学科课程,搞好科际间学科渗透,使学生获得广博的知识。认真搞好课程改革。更新教育观念,切实抓好科研课题的实践。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减负”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在广泛开展体育、艺术教育的同时,增强学生自我锻炼的意识和自觉审美的情趣,使课内、课外有机结合,使普及和提高相得益彰,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断提高校园文明程度。

第二十八条 通过富有成效的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工作,形成浓厚的教研学术氛围和鲜明的学科教学流派。

第二十九条 学校环境是重要的教育资源,是隐性课程的具体反映,是学生安静地读书、愉快地生活的场所。校园环境的设计和布置充满教育意义,并达到绿化、净化、美化、人文化的要求。

第六章 学生及家长的权益和义务

第三十条 本校学生享有下列合法权益: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篇4)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的,主要为全国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全日制高等学校,英文校名:Donghua University,英文缩写:DHU。学校网址是: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学校设有三个校区,地址分别为: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2999号、上海市新华路365弄6号。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的目标定位:以工为主,工、理、管、文协调发展,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有特色的高水平大学。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使命: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区域、行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按照德才兼备、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要求,遵循“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与成才为中心”的办学理念,发扬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传统,培养基础宽厚、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学校的目标定位和“增强特色,拓宽基础,加强交叉,按需发展”的学科发展战略,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办学的学科门类及本科、硕士、博士的专业。

第九条 学校坚持“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东华校风,倡导“观念兴校、学术兴校、管理兴校”的发展理念,推崇“积极向上、爱校荣校、崇尚学术、追求卓越、敬业奉献”的东华精神。

第十条 学校的校训:崇德博学,砺志尚实。

第十一条 学校确定每年10月6日为校庆日。校标意寓“经纬征程,日月东华”。校歌是《东华之歌》。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致力于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创新人才为主的高级专门人才,并根据国家、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国家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适度办学规模,优化教育结构。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并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校依法并经特别程序,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鼓励有组织的协同创新和自由探索相结合,凝炼方向,构筑基地,汇聚队伍,促进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和高水平大学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服务社会,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学校精神,传播学校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全称“中国共产党东华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保障依法、依规、依章治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七) 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全委会是学校党代会(全称“中国共产党东华大学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的领导机构。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全称“中国共产党东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各项事务。

校长主要职责:

(一) 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制订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等;

(四) 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规定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定期(或不定期)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主持召开,按其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机构。校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论证学校的学科和专业设置的规划、事项及相关的重大事项;

(二) 评议评审教师学术成就、学术水平,博士生指导教师和教授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 受理学术争议问题,调查评判学术行为规范,开展学风建设咨询;

(四) 审议论证和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组建,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主持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作出批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 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 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裁决;

(四) 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

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审议机构。校教学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校教学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学校各类、各层次教育发展建设规划,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

(二) 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评审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

(三) 研究咨询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四) 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 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报告,讨论审议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审议通过与学校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 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五) 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教代会的事项。

学校在学院等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 审议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 审议通过学联联合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五) 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代会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自主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单位。学院实行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教授委员会审议或审定重要学术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治理形式。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实行自主管理。

独立建制的系、部、所、业务部门等,由学校依其职能赋予相关的职责和职权。

第三十四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决策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部门工会主席组成。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或根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院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范围:

(一) 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目标,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基地建设等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 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考核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 讨论决定学院人事管理、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收入分配方案、招生、学生就业及学生工作等;

(四) 讨论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 讨论研究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总支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保证与监督其贯彻落实;支持行政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的领导下,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定学科、专业设置方案,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科研立项,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职资格等;

(二) 审议学院事业规划,队伍建设计划,经费和资源配置计划,学术规范等;

(三) 对学院重要的改革事项、内部机构设置等提供决策咨询;

(四) 审定、审议学院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总支领导下,对学院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支持学院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积极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基地和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统一规划,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党政职能机构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教职工比例。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学校实行教职工定期考核、聘任和校外兼职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异议;

(六)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三) 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 完成聘任任务;

(六)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自主分类实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校遵循“立足上海,面向全国”的服务定位,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 按学分制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 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等;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三) 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四)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 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六)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就业指导。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学校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学校按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和与学生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条 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并以财政拨款为主。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鼓励和支持学院、部门和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行学生和服务收费制度。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增加办学资源,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推行综合预算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加强办学资源监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资产管理、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构建有效的财务考核与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资产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接受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九条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通过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水平、质量进行评估等,对学校的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条 学校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开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全面提升学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

第七十一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董会。校董会由社会知名人士、著名学者、企业家和著名校友等组成。校董会成员承认并遵守校董会章程,其主要权利和义务是:

(一) 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 协助学校在海内外筹集办学资金、引进优质资源,促进学校与企业、政府机构、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

(三) 监督校董会筹集的办学资金的使用;

(四) 享有和履行由学校授权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依本章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进行。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青州市庙子小学,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学校。

学校地址:青州市庙子镇庙子村

第三条:办学理念:以“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为办学理念。

第四条:办学目标: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进程中,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办学理念先进、教育手段新、教学质量高、育人环境美、办学特色鲜明的农村学校。

育人目标:在最恰当的时期,用最恰当的方法,给学生最恰当的教育,使他们成为最优秀最完整的人才。

管理目标: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人本化

办学特色:传统文化熏陶、良好习惯养成教育

学校校训:读经典书,做高尚人

第五条:干部作风:勤政、务实、团结、廉洁

教风:博学善导、爱生乐教

学风:勤学善思、探索求新

校风:明理、诚信,文明、和谐

第六条: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学制为6年。

第七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学校使用普通话的规范字。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学校在庙子镇教管办直接领导下实施教育教学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绩效工资或奖惩制。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工会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通过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学生会议和社区调查等形式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把学校办成人民群众满意的学校。

第十条:全面推行干部任期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任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需连任连聘的,须重新任命或聘任。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第十一条:学校设有工会委员会、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行政职能机构。教导处负责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学校科研工作,总务处负责后勤保障及相关其它工作,政教处负责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有下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赋予的办学自主权利: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有对学校经费的合理使用权。重大基建维修、添置项目经行政研究或教代会通过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对绩效工资的合理分配权。

(四)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积极实施三个“面向”的办学方针,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第十三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律法规,保证课程标准和教育计划的实施。

(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九)领导组织教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十)领导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主、全面安排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的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分管副校长在分管部门代行校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除规定不准代行职权外,主管副校长须尽职尽责,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应受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学校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教育广大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团队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五)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或分管副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区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绩效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每学年召开一次教代会,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学校教育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第十七条:学校少先队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第十八条:学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决策学校重大事项,研究布置全面工作。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例会和分部门召开一次全体部门成员会议,行政例会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为落实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布置一周各部门工作,行政例会后分部门召开部门全体成员例会。贯彻执行行政例会精神,加强部门成员师德师风建设,布置部门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校长信箱,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社会人士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行政工作思路。学校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及校务公开工作组,认真做好校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在实施过程中,教导处、政教处和总务处要对分管的各个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履行岗位职责考评细则,严格按细则考评并兑现奖惩。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一)学校与教职工以签定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形成人员流动能进能出、职务岗位能上能下、工资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

(二)学校依据上级核定的编制数,聘用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努力加强自身师德修养,严格服从学校管理,否则学校可按相关法规予以解聘和追究相关责任。凡师德修养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严格服从学校管理的受聘者,学校须给予相应的待遇,对各类优秀人员学校要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坚持德育为首,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构建德育工作体系,携手社区、家庭,形成合力。突出对学生的教育,树立“不求人人成才,但求个个成人”的观念。努力追求德育工作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注重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注重德育“内化”与“渗透”,注重高起点、低起步、系列化、务求实效。

第二十三条:德育工作方针:坚持以提高学生素质为目的,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为主线,以行为规范养成训练为主要内容,寓德育于其他各项教育之中,于各科教学之中,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于社会实践之中。

第二十四条:德育教育的目标是:立足区域文化背景,以诵读经典为突破口,培养“明理诚信,文明上进”的一代新人 。

第二十五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学方法,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有效教学行动,大胆探索新课改实验,不断更新教育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坚持“尊重每一个人,发展每一个人”的办学理念,面向全体学生,树立“没有差生,只有差异”的观念,让全体学生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让每一个学生都有成功感。把学生的健康和快乐作为教育的起点和终点。让每个学生的个性得到张扬,让每个学生的特长得到充分发展,让课堂充满活力,让校园成为师生的乐园。学校和教师要着眼于学生素质提高,重视学生未来发展的需要,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努力增强学生主体意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基本素质方面都得到普遍提高,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

第二十七条:教导处每学期要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确定教育教学教研管理目标和质量目标,制定教育教学教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教导处在严格计划管理的同时,要狠抓过程与结果管理,向精细化过程管理要质量。教科室制定好教科研工作计划,每期按要求积极开展教研活动,抓好课题的推进工作,制定骨干教师培养管理办法,通过骨干教师带动教师专业成长。

第二十八条:学校以班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和领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学校坚持平行编班。学校实行班主任管理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委颁布的课程标准、课程计划、教学计划。积极探索“三级课程”管理,开发校本课程。

第三十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末教学质量检查。注重学习过程评价,不以分数高低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公布学生学习成绩,不排列学生名次。

第三十一条:努力改进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与学生素质评价方案,既重结果,又重过程,坚持发展性评价,运用多种方式力求对教师和学生的评价全面公正准确。教导处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教师评价方案,并在实践中调整完善。由总务处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后勤工作人员评价方案,并在实践中调整完善。

第三十二条:学校加强档案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收集整理各类教育教学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学校安排分管副校长负责档案工作,要充分发挥档案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学校重视劳动教育,定期开展劳动教育活动,教育学生爱劳动、会劳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重视法规法纪教育,把学生培养成遵守法纪的一代新人。

第三十五条:学校重视安全教育管理,教职工实行“一岗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学校设立安全办公室,主抓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三十六条:全校师生要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安全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校园平安。

第三十七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坚持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防病工作,认真抓好饮食卫生,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篇6)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针对市内外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状况,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_市五星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制均为三年。学校为民营单位。

第四条 主办单位:_市五星教育集团。

第五条 协办支持单位:市内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市内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及私营工商业者。

第六条 主管部门:_市教育局。

第七条 服务范围:面向市内外初高中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第八条 服务宗旨:以育人培技为本,探索科学有效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懂技术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能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九条 校训校风:诚实、和谐、教书、育人;务实、求真、开拓、创新。

第十条 教风学风:敬业、爱生、求实、进取;尊师、守纪、勤学、苦练。

第十一条 办学方向:诚信办校、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科研兴校。

第十二条 教育理念:遵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念。

第十三条 育人目标: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创新。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 学校在_市教育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长和董事等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和行政负责人。董事长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学校董事会的监督下,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下,全面负责学校工作。董事会成员协助董事长负责某一方面或有关方面的工作。

1、董事长应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向学校董事会通报工作,自觉接受学校董事会的监督。董事长在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应主动征询董事会的意见,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聘任与解聘,应经校董事会考核、研究决定。

2、董事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民主监督。董事长在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应注意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

3、董事长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上级领导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在学校董事会领导下,在上级群团组织部门指导下,学校设置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组织。

第十七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在董事会的参与协调下,学校设董事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总务处、招生就业办等中层机构。

1、董事办公室在董事长指导下处理学校日常事务工作。

2、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行为规范的管理、学籍档案管理、国家资助款的申报和发放、保险办理及理赔工作,校园安全保卫及综合治理、校园广播室的管理、学生寝室管理、学生会等组织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3、教务处负责教学教研工作,具体负责教学计划编制及课程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比武、教学考试考核等工作。

4、总务处负责食堂监管、教学用品采购及保管、卫生保洁、基建维修等工作。

5、招生就业办负责招生、学生顶岗实训的安排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教研组 根据培训工种及专业情况,分设理论教研组和实训教研组,在教务处指导下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图书资料室,主要负责图书和教材保管以及发放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党和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结合新时代需要和社会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学校中期发展规划一般为五年,可与国家及地方政府五年规划在时间上同步。

2、学校长期发展规划一般为十年,可与国家及地方政府十年规划同步。

3、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为公历自然年度,兼顾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学年度的特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作规划由学校董事会组织拟定,交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或相应批复后,学校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学校内设部门、组织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等在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政策变更等不可抗拒因素,可作适当变更。变更内容需交董事会通过后予以实施。

2、注意工作过程中相应文字、图片实物、典型经验、学术成果等资料的整理。

3、规划、计划、方案等实施结束后必须提前做出相应的工作总结,经董事会通过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4、学校内设部门、组织等,在学校整体规划、计划的指导下,结合本部门、本组织的特点和政策法规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的要求,结合学校整体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交董事长审阅批准后,报上级相关部门,组织备案。

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发展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宁职院”,英文译名Ningbo Polytechnic。学校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举办。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大路1069号。学校网址为。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主要培养全日制高职专科生,学制三年。

第六条 学校立足宁波、面向浙江省,以培养综合素质高、技术应用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的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是一所工科为主、多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教师为先、学生为本,民主决策、科学管理。

第八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以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

第九条 学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评价,建立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接受举办者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二章 内部治理体系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党风廉政和制度建设,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学校办学方向,坚定师生共同理想;

(七)加强文化校园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讨论决定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招生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

(九)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基建项目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审定学校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项目;

(十)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校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开展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二)组织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五)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六)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七)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学术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咨询机构,由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总工会、北仑区政府、企业代表等组成。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工作报告,指导并督促学校开展工作;

(二)为学校办学提供政策、经费、信息、招生、就业、师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的支持,筹措学校重大工程项目的经费;

(三)为学校开展人才培养、校企合作、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资源支持;

(四)协调学校与社会各方的关系,促进学校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帮助学校推进教育国际化;

(五)对学校重大发展问题提供专题咨询;

(六)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向国内外宣传学校,提高学校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七)制订和修改《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章程》;

(八)讨论理事会认为需要讨论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决定增补理事。

第十七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本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各个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并决策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学术奖励办法等;

(二)审议学校科研中长期发展规划、学术单位设置方案、重大专项建设计划等;

(三)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对有争议的学术事宜及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提出的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和事项;

(四)在校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推荐学校行政领导;

(五)通过合法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发展的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由本校有影响的教职工代表、校外知名人士、学生家长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咨询。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校长提名,全体校务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决策,学校的长远发展规划、重要的规章制度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国际合作、缔结姐妹校等事项;

(三)校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临时专门工作小组。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设置共青团、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三章 政产学研合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创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开展教育教学、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努力形成高职教育办学特色。

第二十三条 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方合作成立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科技园。数字科技园作为学校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基地,承担起整合各方资源、区校合作的职能,推进地方产业培育、科技合作及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产学研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校企合作、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指导工作。各分院(系)成立相应的产学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产学研合作的推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产学研合作贡献奖,奖励对产学研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界人士和教师。产学研合作贡献奖每二年评选、颁发一次。

第四章 二级教学单位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学单位是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需要设置的分院(系)、公共教学部等教学部门,是学校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和授权,自主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开展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及课程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校企合作等工作;

(二)制订绩效工资的二级分配方案;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二级教代会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顶岗实习指导与管理,以及就业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在学校授权范围的其他办学事项。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学单位以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为导向,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学单位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决策的主要形式,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社会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讨论、决策。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政领导组成,视会议内容由院长(主任)或书记主持定。

第三十条 院长(主任)是二级教学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各分院(系)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主要由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参与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训基地建设、实践教学、兼职教师聘任、学生实习实训等指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二级教学单位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协助专业参与并审定教学计划,审核教改、科研等项目,参与教学督导与评估,保障学术自由。

第五章 学生和校友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包括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各类长短期培训的学生及留学生。

第三十四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

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本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提前或延期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校鼓励学生对本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职业素养好、专业技能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可就学校对其做出的违规违纪的处理决定,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事务中心,办理学生日常学习及生活事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思源基金”等项目,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分替换制度,对学生获得国家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及其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项的,经学校认定,可赋予相应专业课程学分并免修相应专业课程。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实施校内学业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推行“双证书”制度。本校学生应当参加不低于半年的顶岗实习。

第四十三条 校友是指在本校学习过的全日制毕业生、非全日制毕业生、培训学员和留学生,以及在本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本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校友有了解、询问、获取学校各类信息资源的权利。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事业发展提供支持;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凝聚并服务校友。校友会是校友与学校联系的平台,为校友接受学校的终身教育提供便利。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劳动。教师应忠诚教育事业,树立良好的师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学校教师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专任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善于教书育人和较强创新能力,并获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兼职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七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提供事业发展平台。加强专业(教研室)主任培养,实施教学名师和骨干教师培育工程。推行助教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重视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与职业教育教学能力,

强化教师“双师素质”提升和“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工作学习经历和科技开发服务能力,引导教师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专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五)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履行义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制度。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制度,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接受教职工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教职工不服学校各级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诉,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建立工勤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筹措办学经费。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核算制度,分类指导,民主监督。

学校建立预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和所属单位(含学校控股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思源基金、校友会发展基金和产学研贡献奖等专项基金,并制定专项基金章程和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八章 社会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校外科研机构、企业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实训基地、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成果引入到教学活动中;鼓励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开展新产品研发、工艺流程改进、管理咨询等技术服务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积极与海外院校开展师资交流、学生交流、学分互认、课程互通等形式的合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援外培训基地为平台,为职业教育发展培养人才,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标和徽章。

校徽以风帆为主创元素,化形为远航的船和书。远航的船,表示学校地处宁波北仑东方大港的地域特点,又可理解为学校朝着既定的目标乘风破浪,不断前进。书,寓意为求知和教书育人的本质,体现学子奋发读书、只争朝夕的精神风貌。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歌是《向着太阳起航》。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是每年4月26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启动章程修订工作: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是本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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