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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保密期限

时间: 思恩 保密协议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有效期期限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一般不能超过2年。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协议成立时就生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何认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认定为该信息不是众所周知,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收益,被采取了保密措施等,如果行为人有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行为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商业秘密是否需要备案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不需要,当然备案以后使用起来更好;比如涉及到的重大科技秘密等是有备案的;中关村也有针对园区企业进行商业秘密备案的。最近韩国也开始有了专门的商业秘密备案机构。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要点

(1)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

(2)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绝大多数要求其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则不受该限制。

(3)客观上,行为主体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的方式有盗窃、利诱、胁迫或不当披露、使用等。

(4)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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