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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合同范本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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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应明确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以便在必要时能够按照约定解决争议。写好房屋转让合同范本简单要注意什么?小编给大家分享房屋转让合同范本简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屋转让合同范本简单篇1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房屋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的房屋转让给乙方,让乙方租赁使用,房屋的建筑面积为__平方米;

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在甲方转让租期满后,由乙方与业主按原合同条款相关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业主与甲方就上述房屋,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年__月__日止,月租金为__元人民币。

房屋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业主履行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

三、转让后房屋现有的装修、装饰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业主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乙方在接收该房屋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装修。

四、为顺利履行本合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元。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在__年__月__日之前向乙方交付钥匙及其房屋的使用权,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元(大写:__),先期已支付__元。

上述费用已包含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甲方对乙方接手前甲方产生的债权、债务负责;

乙方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该房屋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房屋,逾期一天按照__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__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应按规定时间接收房屋,逾期一天按照__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__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定金。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与甲方无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房屋转让合同范本简单篇2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经出让人万德土全家协商一致,同意在万界村旧村改造时,由政府安排落实给万德土。杨桂妹夫妇土地建筑面积54平方米中有偿转让给稠城复兴西山村村民孟冬芳土地面积18平方米,即(1:6的高层套房108平方米)。转让费总价值壹佰万元整人民币。经双方有关人员签字付款后生效。为了公平公正履行本合同,特此协议如下:

一、出让人与受让人经签字付款生效,双方都应该做到遵守本合同条款,不准反悔、不准违约。

二、本合同转让的债权就是壹佰万元整人民币,如果出让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随意单方变更或索回土地及房屋的',由出让人偿还付给受让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三、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因房价、地价涨落,双方都不能反悔,出让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受让人索取钱物及提价、加价。

四、本合同生效至房屋交付使用,直至做好房产证为止。

要求:

1、出让人应积极配合受让人办理好房产证过户手续,无偿提供相关依据证件。

2、出让人应允许受让人把本合同的标的转让给他人时,原出让人不得干扰,并无条件无偿协助办理好转让的相关手续及提供依据。

五、受让方应尊重万界村整体旧村改造规划,不能向出让人追究旧村改造期限。

六、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中间人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范本简单篇3

一、门面房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身份证号码:电话: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码: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和有关法规规定,依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于___原自营门面房,转让给乙方经营使用。

第二条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包括一次性转让费__,甲方预付给房东的租金__,合计__.甲方预付的房租对应的租期是__至__.合同签订日,乙方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甲方出具收据。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甲方已将该门面房的有关情况告之乙方。合同订立后,甲方将门面正式移交,门面相关的报酬和风险同时转移至乙方。

甲方与房东的租赁合同到__为之,到期后,下一年该门面房的租赁合同由乙方和房东直接协商。

乙方应该合法经营,依法办理相关证照。

第四条房屋保养和门面房装修

房屋保养是乙方的义务,安全用水用电,保证房屋结构和设施的正常、完整。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而进行的门面装修,由乙方负责。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装修可移动部分,乙方可带走;不可移动部分,所有权应该归属房东。

第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___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它事项

本合同调整甲乙双方的门面转让关系,单独成立,其它合同不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二、门面房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____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让方(乙方)____身份证号码:

住址:

出租方(丙方)____身份证号码:

住址: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下述门面房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门面房

1、转让门面房位于__,建筑面积__平方米;

2、丙方为上述转让门面的所有权人和出租方。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丙方同意。

3、原甲、丙双方所签门面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与丙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门面交接完毕后,甲、丙双方之间原门面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权利义务自行解除。

二、租金的结算与支付

1、丙方与甲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__年,即自__年__月__日起__年__月__日止,月租金为__元人民币,现甲方剩余租期为__月。

2、门面转让乙方后,甲、丙双方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转由乙方根据该合同约定(指有关金额、时间、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三、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

1、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

2、转让门面租赁期(含门面租赁合同续签期限)届满后,该门面装修设施的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所有。

3、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装修。

四、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1、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元整,上述费用已包括第3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它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它费用。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交接条件及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内进行门面交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

2、办理门面交接手续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

3、转让门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并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门面,由甲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该门面房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甲方逾期交付门面时,按如下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交付天数__元/天;超过3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转让门面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和按上述约定追偿违约金。

2、乙方应按时接收门面和支付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接收门面超过7天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支付门面转让费时,按如下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天数__元/天。

3、丙方保证该转让门面为其合法所有,享有门面的出租权,并不得一房多租。如因丙方原因造成门面所有权、租赁权纠纷,应由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乙双方违约金。该违约金按下述方式计算:甲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本合同约定转让费×1;乙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本合同约定转让费×2.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由合同三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__仲裁,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九、其它规定

原门面租赁合同和财物交接清单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三方签署后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签约时间:

签订地点:

房屋转让合同范本简单篇4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村委会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街道________小区拆迁安置房________栋________室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_元整的价款出售给乙方。乙方首付人民币________元整需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____________,余款分期按月支付,每月人民币为________元,需于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____月壹年内付清,每个月的支付期限为月底的最后一天。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___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乙方交付首付款后年内甲方和村委会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生效之日,甲方和村委会保证乙方享有居住权利和使用权并通电通水,甲方保证签订合同之前该房屋与任何个人和组织没有债务和利益纠纷,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或《出租合同》;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应当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乙方的首付房款即时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乙方确保其居住权和使用权,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___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元。

3、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4、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5、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6、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年内,产权证和土地证因为甲方的原因不能办理,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土地证和产权证因为甲方的'原因仍然不能办理,每逾期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7、如果因为本合同第五条的原因,造成乙方损失或不能居住的,甲方必须向乙方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人民币为元,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后,侵权仍在继续的,每逾期___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元。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起诉或仲裁。

八、本合同自乙方支付首付款给甲方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范本简单篇5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愿将个人房产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由甲方负责协调兰州市国资委过户更名,产权由兰州市国资委统一办理。细则如下:

一、房屋地址:兰州市安宁区长新路19—21号

二、小区名称:兰州市国资物业第三佳园

三、房屋坐落:兰州市国资物业第三佳园5号楼18楼1804号

四、朝向:西南

五、房屋结构:二室二厅一厨一卫

六、建筑面积:94平方米

七、转让价格:每平方米6600元,总价:620400元

八、其它费用:

1、公共维修基金:6580元

2、天然气安装费:2332元

3、有线电视安装费:360元

4、电子防盗门:194元

5、装修保证金:20__元

6、装修垃圾清运费:600元

7、20__年物业管理费:1692元(减去20___年11、12月,20__年1、2月共4个月564元,剩余1128元)

8、电梯维护费:300元

9、水费:26.50元

10、楼道亮化费:18元

11、过户更名费:甲乙双方各半1.5%,计9306元,合计:23408元共计:643808元

九、付款方式:分两次付清房款

1、乙方看好该房后,与甲方签订房屋协议转让合同,首次支付甲方总房款的70%,计45万元,而后甲方办理过户更名手续。

2、甲方办理完过户更名手续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30%的房款计193808元,甲方即可向乙方交接房屋,并说明房屋使用须知及注意事项。

3、房屋交接完成后,即表示转让成功。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见证方各执一份存档。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范本简单篇6

甲方:

乙方:

甲方单位预建职工住房,位置初步定在长江北路与昆仑山路交界地段,房源信息详细信息参见附件《_职工住房订购意向书》。甲方为_内部职工,享有优惠购房的指标。

现乙方通过甲方购买该指标,甲方同意以价格转让该指标,乙方在一次性给甲方转让价格后,乙方享有通过该指标以优惠的价格购买甲方单位的职工住房的权益,并且由乙方负责《住房订购意向书》中规定购买房屋过程所需要缴纳的费用。

双方约定,乙方将享有甲方的购买本次单位的职工住房权利,甲方不得再转让给他人。鉴于甲方单位尚未拍得建房土地,如果由于甲方所在单位的承建商无法取得建房土地而导致乙方不能购买到本次指标房的话,将由乙方自行负责向收款单位追回所缴纳的费用,在乙方追回所支付的费用后,甲方将全部退回该笔转让金;如果乙方由于其它原因而不愿购买的话,该笔转让金将不予退回。

签订本合同后,可认为乙方已充分理解《_职工住房订购意向书》所定义的购房条款,以及本次指标购房所存在的利益和风险。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将享受其中的利益和承担可能的风险。甲方仅承担指标转让后由于甲方单位承建商无法取得建房土地而退还指标转让金的义务。乙方完成购房合同签署后视为本合同的终止日期。

乙方不得将该指标向第三方转让,否则视为违约,本合同约定的退款条款视为中止,转让金不予以退回。

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将本次购房指标的权益转让给乙方,并协同乙方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范本简单篇7

合同编号:

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及编号:通讯地址:

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通讯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两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提前2日内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两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两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两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人民币(大写)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付,各期租金支付日:

(二)押金:人民币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广州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两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十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除甲乙两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两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十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相当于押金数额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两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两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两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居住地址:联系方式:

承租人(乙方)签章:居住地址: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转让合同范本简单篇8

出让人:_____________社区居民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社区居民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上述二人系夫妻关系,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_____________社区居民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社区有住房四间,现自愿转让给本社区居民所有,经双方充分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该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社区,东至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宅基地使用权证为______________建______________字第号,使用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地号为:_____________,使用权人为______________,该房系甲方夫妻共同所有。

二、乙方于双方签订协议之日,一次性给付甲方房屋转让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三、协议签订,价款交付后,该房所有权、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后就该房所涉的相关权益均由乙方享有,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相关权益要求。

四、协议签订、价款交付后,若遇过户、旧村改造或征用等事宜,甲方必须履行协助义务,协助乙方完成;涉及该房权益签署的任何文件,甲方必须先行通知乙方,在甲方在场且同意的情况下签署相关文件,该房所涉的相关权益由乙方享有。

五、甲方承诺并保证,该房无第三人权益及无设立任何权利负担(抵押等),若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实现抵押权等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将房款全部一次性返还并承担自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利息外,还有权加罚乙方的违约金______________元。

六、为保证甲方就该房的权属明确及该协议的全面及时履行,第三人自愿为甲方就本协议第4、5条款所涉事项承担保证责任。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社区居委会留存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捺印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签字捺印)乙方:_____________(签字捺印)

保证人: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范本简单篇9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一事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交易房产情况。

卖方所拥有的房地产座落于深圳市__________区路小区_____房(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确认为准),房地产证号码为________,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买方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房地产内附着设施见附表。

第二条:成交价格。

该物业之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港币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

1、买方在签署本合约时向卖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购房定金,卖方在收取定金后向买方出具收据。

2、人民币元作为第二部分楼款,付款方式如下(买方只可选择一种):

(1)一次性付款()

①上述第二部分楼款民币元(¥)须在签署《深圳市房地产(现售)》时或之前全部付清,且该合同须于年月日或之前签署。

②买卖双方同意,上述第二部分楼款由买方先交予银行做资金监管。

③国土局正式受理由买卖双方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且过户转让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并领取新房产证后,监管银行将第二部分楼款付清给卖方。

(2)银行按揭付款()

①买方须于交纳定金后天内首期款人民币元(¥)(注;具体的首期款金额以银行按揭为准)在指定银行做资金监管帐;并前往银行、律师楼等地签署有关按揭的文件;依时交纳由按揭而产生的律师、保险、公证、评估、登记费等,买方不得借故推托,否则视为违约。

②在银行承诺贷款并出具承诺书后的三天内,买方须和银行落实计清首期房款(补交或多退),即上述第二部分楼款总额减去银行承诺贷款之金额,同时买卖双方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并且办理过户手续。

③过户转让手续全部办理完并且买方领取到新房产证后,银行将监管的房款付清给卖方。

第四条:缴纳相关税费

按政府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需付税费:①营业税;②增值税;③印花税;④城建维护税;⑤产权登记税;⑥契税;⑦所得税;⑧公证费;⑨查证费;⑩其它:。

其中买方支付上述项费用,卖方支付上述项费用。

第五条:交楼时间

买卖双方同意交楼时间为。

第六条: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买方,买方也认可该物业之现状,故买方不得以物业现状为由中途拒绝此项交易。

第七条:在该物业交付给买方使用前、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如水电、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及土地使用费等)。相关转名费用由买方支付。

第八条:卖方须保证对上述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有关该物业在本次转让之前己产生的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事宜,卖方应在转让完成前处理完毕,并保证转让后买方无须负责,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违约责任

如买方未能履行本合约之条款以至本合约不能顺利完成,则己付之定金将由卖方没收,而卖方有权再将该物业转让予任何人。

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约条款将该物业售予买方,则卖方须返还买方双倍定金予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

第十条:于本合约之外双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之内容,如有与本合约不相符的,以本合约为准。

第十一条:买卖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须经双方签章。

第十二条:本合约一式贰份,自双方或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约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直仲裁,该委员会之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卖方:买方:

日期:日期:

收条

兹收到买方购买该物业之定金人民币元(¥)。

卖方:

房屋转让合同范本简单篇10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第二条:甲方所售房屋位于。

第三条:房屋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四条:付款方式签约本协议后乙方一次性付完全给甲方。

第五条: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

第六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签约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七条: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住房面积赔偿及地上物赔偿等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九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果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签约后该房屋与甲方再无任何责任关系,一切均由乙方处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住址:

乙方(签字):

住址:

公证人(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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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合同范本简单篇11

甲方:身份证号: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住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相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地块及房屋基本情况:

该土地位于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_亩)。四方界址为东,南西,北。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因该地块上已建成永久性房屋,现甲方自愿将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附属房面积平方米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对上述房屋协议价格为(人民币):叁拾叁万玖仟陆佰元,房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定金伍万元,余款(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陆佰元分两次付清,即乙方于20__年4月30日前支付甲方贰拾万元,剩余捌万玖仟陆佰元乙方于20__年12月30日前付清。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将该房屋腾空,并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且无任何担保;在能够办理产权手续的前提下,甲方还须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产权登记

手续。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待甲方交付房屋后,因建设该房屋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完善该房屋的相关手续。鉴于该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仅由甲方承包经营,甲方保证该土地的`所有的使用权人自愿将该土地上的一切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该土地的使用权一并由乙方支配使用。

该土地及房屋如遇征用拆迁,对于补偿等事项,所有权利由乙方独自享受,甲方无权干涉,由此产生的一切收益归(即地上附着物,房屋、前后院坝及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补偿款等)乙方所有。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如一甲方不能按约定交付房屋则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整。如乙方不能按时付清相应房款则甲方有权不退回乙方支付的定金。任何一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六、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年月日

房屋转让合同范本简单篇1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工作单位:工作单位:

住址:住址: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证明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及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认购的在建中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以甲方名义购买该房屋、地下室及其附属设施。

二、该房屋为周口日报社、周口日报社印务中心集资建房,房屋位于周口市川汇区东环城路报社、印务中心住宅小区新闻花园幢单元层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阁楼、及其附属设施;)地下室为幢单元号,面积暂计为平方米。

三、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房屋,除原价外,分期支付给甲方房屋指标转让费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在甲乙双方正式签订该合同当日由乙方支付指标转让费壹万元整(¥10,000.00元),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由甲方前期支付的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元);甲方应提供所有前期因购买该房屋而开具的手续、缴费收据,交由乙方保存。在房屋建成交钥匙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下的房屋转让费壹万元整(¥10,000.00元)。

四、以后该房屋的购房款和税费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但无论以何种方式支付,甲方都只是名义上的付款人,真正的付款人实为乙方,因购买该房屋而开具的全部收据、发票、合同及其他书面材料甲方均应交给乙方保管。该房屋的一切权利归乙方所有,甲方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

五、甲方应在接到有关该房屋购房款和税费的交纳通知后二日内,将交纳的时间、金额与地点等事项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按时交纳,若因甲方的疏忽而未能及时通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六、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房产证,应在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当日内将该证交给乙方保管,并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该房屋能交易的第一时间内无条件地、积极地协助乙方将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

七、除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甲方应本着诚实、合作的态度,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及过户手续,如因甲方不协助或迟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购房及过户手续,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应全部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交纳的购房款和税费、房屋指标转让费,并一次性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税费和房屋指标转让费的总和的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给乙方付清违约金后,该房屋的相应的收据、发票、合同及其他书面材料由乙方交给甲方。乙方若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不再返还转让费。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解决,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该房屋过户为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后止。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转让合同范本简单篇13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出让人万德土全家协商一致,同意在万界村旧村改造时,由政府安排落实给万德土。杨桂妹夫妇土地建筑面积54平方米中有偿转让给稠城复兴西山村村民孟冬芳土地面积18平方米,即(1:6的高层套房108平方米)。转让费总价值壹佰万元整人民币。经双方有关人员签字付款后生效。为了公平公正履行本合同,特此协议如下:

一、出让人与受让人经签字付款生效,双方都应该做到遵守本合同条款,不准反悔、不准违约。

二、本合同转让的债权就是壹佰万元整人民币,如果出让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随意单方变更或索回土地及房屋的,由出让人偿还付给受让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三、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因房价、地价涨落,双方都不能反悔,出让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受让人索取钱物及提价、加价。

四、本合同生效至房屋交付使用,直至做好房产证为止。

要求:

1、出让人应积极配合受让人办理好房产证过户手续,无偿提供相关依据证件。

2、出让人应允许受让人把本合同的标的转让给他人时,原出让人不得干扰,并无条件无偿协助办理好转让的相关手续及提供依据。

五、受让方应尊重万界村整体旧村改造规划,不能向出让人追究旧村改造期限。

六、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中间人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范本简单篇14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讨论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第二、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2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

《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二、我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是反对转让,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屋实际使用者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赞成转让的认为,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以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来看,炒家参与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4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商品房再转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购买的商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有意义,例如预购方移居国外。如果一概禁止转让,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5

其实,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我国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学者据此认为预购商品房不能再转让。本人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商品房可以再转让。我们无法想象国务院会制定这样的行政法规:“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不能再转让”。如果预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转让,那么《房地产法》应当直接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国务院制定不可转让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款“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19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预购方可以转让商品房。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三、该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四、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未明确解释“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但是根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95年司法解释》)中,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全文引用该规定:“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3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预售商品房的债

权转让问题归纳为: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无效。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都办理了转让手续。三、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

与《1993年座谈会纪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释》对商品房债权转让问题的规定出现了很大变化:一、《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1995年司法解释》强调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1993年座谈会纪要》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悖于物权理论,因为在房屋交付后预购方并不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也不当然都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1995年司法解释》将房屋买卖关系限定在预购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的转让范围内。预购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便这时房屋还未交付,其再将房屋转让亦当然是房屋买卖关系。二、《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而《1995年司法解释

》则强调转让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将办理了转让手续作为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条件。但是,该“转让手续”是指预购方和预售方的转让手续还是指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该“转让手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无论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决不可能是预购方和预售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为如果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预购方已经取得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那么预购方和受让人之间就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权利转让关系,而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包括预购方和预售方、预购方和受让方两个转让手续。那么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呢?该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根据《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是指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也应当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年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涉及登记备案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年司法解释》对《1995年司法解释》关于预购方转让预售商品房权利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即预购方和预售方合同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该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而该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权利转让合同是否备案也不能成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的,对该转让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转让问题不适用该解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办理登记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那么该转让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7从表面上看,该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仔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这种理解存在问题:房屋未交付以前,预购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通知预售方,该转让合同即对预售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无权处分处理,预购方转让房屋必须经过预售方追认,该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这种结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按照合同权利转让理论,除不得转让的情形外,预购方可以将其对预售方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方转让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请求预售方协助办理产权的权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其法律性质仍然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只是该转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三、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无论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债权都不得转让,因转让而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其法律根据是《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这种观点对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有三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

第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出卖现房的情况。根据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不需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将现房出卖给买受人。也许有人会提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如何解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呢?实际上,二者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理由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是指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转让已经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时该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证书,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转让是商品房(现房)的转让问题,而非单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买受人的条件没有限制。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谓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nbsp;8因为是预售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屋还未建成,开发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开发商却可以转让该未建成的房屋。同时,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有一部分房屋未卖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同样不需要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可以凭原商品房预售证书继续转让该已建成房屋。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无权处分情形。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且与相对人订立财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界的通说为“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即使出卖人出卖他人房屋并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是房屋买卖为有效。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种均为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种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未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至少排除这三种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转让,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出卖。

按照这种逻辑思路,可以得出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开发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与此相对应,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可以将对出卖人的上述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此时,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所以买受人转让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请求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利的转让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同时由于《合同法》对《民法通则》有关权利转让问题进行了修正(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出卖人,该权利转让合同即对出卖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转让合同权利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四、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买受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还应当交纳契税和契税的缴纳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交纳契税。如果在只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契税的纳税人只能买受人当无异议。在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中,应当由哪一方缴纳契税?未缴纳契税是否导致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

对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应当缴纳契税,即先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契税取得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如果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应当认定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契税应当由受让人交纳。如果买受人和出卖人都缴纳契税,结果是人为地制造了两次买卖、两次税费,无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除该观点的理由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买受人为房屋权属的承受人。买受人是否成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区别二种情形:第一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不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和受让人共同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权属的共同承受人,契税当然由二者共同缴纳。第二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受让人单独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让人缴纳,因买受人已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应当再承担契税的缴纳义务。从另外的一个角度分析,可以将契税的缴纳看作是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价,买受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当然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买受人缴纳契税,则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此时的转让行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不是合同权利转让关系。

第二、如果认为因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则权利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出卖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象我们去超市购买商品,因销售者没有交纳税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一样荒谬无比。纳税与否是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税法的调整范围,而买卖合同以及权利转让合同是民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原因和结果关系。

第三、无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转让,并且都没有将买受人缴纳契税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生效的要件。其实,不交纳契税并不代表买受人可以不交纳其他税费,其还是应当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转让权利的买受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无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债房屋的再转让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以房抵债的现象非常普遍。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或者为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垫资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价抵顶工程款。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文主旨无关,故仅论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为房屋买卖关系,即开发商以建成房屋折价作为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开发商欠其的工程款作为购买房屋的对价。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施工方为了使房屋变现,就需要转让该房屋,这种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后再转让房屋,该转让应当为房屋买卖关系。二是施工方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施工方将该抵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房屋价款给付施工方。第一种方式需要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为减少变现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种方式变现。

如何确定施工方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为房屋买卖关系,则开发商承担

的义务为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施工方享有的权利为接受房屋和要求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上转让的仍然是对开发商享有的权利,即该转让为合同权利转让。同时由于该房屋已经建成,所以该转让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其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再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发票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手续。如果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第三人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相同,例如三个合同的房屋价格分别为100万元,权利转让问题不会产生任何异议。但是施工方为尽快使房屋变现,往往会降价销售房屋,例如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为100万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80万元,最后第三人和开发商以80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存在一个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最后一个合同改变了第一个合同的内容,这种改变是否影响权利转让的性质?施工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完整流程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款为房屋价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签订权利转让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给付的对价,最后施工方通知开发商。因该流程比较烦琐,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开发商达成初步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经将房屋价款交付给了施工方。同时因该房屋已经由施工方交付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享有要求开发商出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各种手续的权利。从该层面上分析,最后一个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或者说该价格仅为缴纳契税而确定的成交价。但是无论如何,施工方的转让行为仍然为权利的转让,我们权且称之为“简化的权利转让”。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含义。

《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含义是指受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还是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是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根据该条款“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该“批准、登记手续”显然是指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这种理解应无异议。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登记问题,只有《1995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作出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即不是法律(狭义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同时该司法解释只适用1995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而不适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是否需要登记都没有作出规定。本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至少说现在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五、结论。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再行转让,权利转让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转让的条件是:(1)、预购方和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在预购方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签订。(4)、预购方向预售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三)、特殊的权利转让合同。(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四)、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转让条件:1、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买受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五)、排除条件是:1、转让权利的转让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也不影响转让权利合同的效力。2、转让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注释:

1、因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需要经过对方同意,该转让可研究的问题有限,故本文论述的前提是转让人(原合同买受人)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者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纯的合同权利转让问题。

2、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3月修订版,第412-426页。

3、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年第5期,第112页。

4、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年第5期,第112页。

5、参见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第62页。

6、赵英伟:《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研究》,法律图书馆,首页》

法律论文资料库》“商品房”搜索,下载于年8月4日。

7、参见田韶华、包雯:《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载《法学家》,年第2期,第54页。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载《人民法院报》,年1月8日,第3版。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年第3期,第287页。

8、1995年2月17日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9、邹征优、林奇良:《不是转让房屋,是转让合同权利》,载《人民法院报》,年2月26日,第B4版。

房屋转让合同范本简单篇15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交易房产情况。

甲方所拥有的房地产座落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山水黔一组团(以甲方购买该物业时买卖合同为准,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确认为准)。该物业为甲方银行按揭贷款购买,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共支付房地产开发商及贷款银行人民币共_________(¥)并办理银行按揭取得该物业产权,买方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

第二条付款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支付甲方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购买该物业产生的所有费用_________(¥),并按该物业第一次买卖合同之规定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乙方在签署本合约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该物业转让金,甲方在收取转让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据。本合约至签订之日起甲方对该物业的所有权利及义务全部由乙方取得,甲方不再具有对该物业的所有权利及义务。

第三条缴纳相关税费。

按政府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需付税费:

①营业税;

②增值税;

③印花税;

④城建维护税;

⑤产权登记税;

⑥契税;

⑦所得税;

⑧公证费;

⑨查证费;

⑩其它:甲乙双方在该物业交易过程中共同承担该物业交易产生的以上所述税费项目费用的一半,除此项费用外,本合约至签订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由该物业产生的任何费用。

本合约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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