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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时间: 思恩 抵押合同协议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标的确定与可能。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因此,合同标的应具有确定性、可能性;

5.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成立时,其内容须确定,否则合同的内容无从实现,合同也就无法发生效力。标的可能则是指合同中的给付可能实现。

抵押合同书的内容是什么

抵押合同书的内容是以下几点: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2.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3.抵押财产的具体状况。

4.抵押财产的价值。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6.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9.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10.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其过错承担责任。抵押合同无效导致抵押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以抵押物价值为限,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

抵押合同没有登记怎么办

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合法成立或者已签订的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在债权人不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补办抵押登记。如无其他债权人对不动产抵押物主张权利或者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补办登记的,法院应予支持。因为不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没有设定,抵押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合同既已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就产生拘束力,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义务的当事人就应按合同履行。

(二)权利凭证已经交付而登记机关有过错的,可以认为抵押权已经设立。如因登记机关的原因,未办登记手续,抵押人已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证交付给抵押权人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权有效设定,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人故意不办理登记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如债权人无过错,法院可判令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有抵押人在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故意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法院如查证属实,可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判令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合同未登记是否可以优先受偿

房产抵押未登记,抵押权不能成立,所以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一十四条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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