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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履行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时间: 思恩 采购合同

1.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

4.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和解除合同。

采购合同条款中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采购合同条款中违约金过高,违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适当降低违约金。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采购合同多少违约金

在采购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的,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执行,如果觉得违约金过高过低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整,具体做法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一般可以不超过非违约方损失的120%至130位过高预付的调整标准已低于税收额80%,作为是否过低的认定标准,当然还应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确定是是否故意违约等,如果采购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只能以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为标准,要求对方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已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能否撤销

已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能撤销,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无条件撤销合同,如果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采购合同的类型

1、成本加奖励费合同:主要用于长期的、硬件开发和试验要求多的合同。

2、成本加成本百分比合同:由于不利于控制成本,目前很少采用。

3、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适合于研发项目。

4、固定价格加奖励费用合同:长期的高价值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买方易于控制总成本,风险最小;卖方风险最大而潜在利润可能最大,因而最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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